質量保證
質量保證的定義
在教育層面, 質量保證是運用內部或/和外部方式對教育系統進行審查來保持並提高其質量、公平性和效率, 以滿足和超越既定水平和要求。
質素保證制度的目標
- 確保課程及教與學支援服務質素優良, 能符合大學的辦學宗旨
- 促進和統籌課程及教與學支援服務質素的不斷提升
- 確保學術質素保證工作能貫徹及有效地進行
- 釐定各方在學術質素保證工作中的角色與功能
質素保證制度的結構
大學制訂學術質素保證制度及結構以既有的優良範例為基礎, 整理成為一套有系統的工作與程序指引, 並應用於學術及課程的範疇。
課程監察
課程獲准開辦後, 學院須有系統地監察授課的質素和學生的學習成效。監察包括持續複檢, 綜合學生、教師及校外人士的意見並加以分析, 學院及研究院/聯合學術委員需須密切留意課程的運作, 確保授課的質素及學習成效能保持高水準, 以及迅速有效地處理各種問題。
課程檢討
課程檢討為確保課程能與時並進及了解課程的優缺, 有效地持續優化及改善。課程檢討為一個質素保證機制, 並須與課程監察措施一起進行。
學位課程的首次檢討一般在運作課程至少七年內完成, 最遲第七學年終結前完成, 隨後每七年檢討一次。課程檢討工作應於七年檢討期屆滿前一年或核准期完結前一年開始, 以較先者為準。
在檢討期間, 若課程建議修改涉及課程重新命名、學術領域、學習計劃、修讀制度及學分、授課形式及授課語言, 須按大學《澳門城市大學開設及修改課程工作指引》執行。
澳門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
宗旨
- 設立有效機制, 以規範一切有關院校和課程評鑑活動的原則及運作
- 訂定保障高等教育素質的要件, 以推動高等院校的持續自我完善
- 促進高等教育的發展
- 鼓勵提高學術活動的素質
- 提升高等教育的學術、教學及研究水平
- 確保高等教育課程的素質和持續改善
組成部份
院校評鑑
- 院校認證
- 院校素質核證
課程評鑑
- 課程認證
- 課程審視
院校認證
基本資料
- 院校認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整體或部分的組織單位或學科範疇
- 院校認證屬任意性的
- 如為取得自行開辦課程資格主動提出進行院校認證, 須受行政法規規定的制度下進行
目標
旨在檢視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要求的情况, 尤其評定院校的行政與管理、學術規劃發展、管理與監督、財政管理及資源調配、教學及非教學人員體制和發展及素質保證。
原則
- 學生為本
- 切合目標
- 證據為本
- 公開透明
認證結果
- 通過
- 有條件通過
- 不予通過
院校素質核證
基本資料
- 院校素質核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 並具強制性和周期性
目標
旨在謹慎並有系統地定期審視高等院校的運作及其所開展的活動, 以了解其運作的卓越工作和確定改善空間, 務求精益求精。
原則
- 素質提升
- 切合目標
- 證據為本
- 公開透明
核證結果
- 讚賞
- 確認
- 建議
課程認證
基本資料
- 未具自行開辦課程資格的院校所開辦的新課程
- 未具自行開辦課程資格的院校擬作重大改動的現有課程
- 已獲自行開辦課程資格的院校在自行開辦課程資格所涵蓋範
圍 (即指定學科範疇/學術單位, 以及學歷層次及期限以外所開辦的新課程 - 已獲自行開辦課程資格的院校在自行開辦課程資格所涵蓋範
圍及期限以外, 擬作重大改動的現有課程
目標
旨在評定高等院校新開辦或作重大改動的課程是否達到高等教育課程素質所訂的目標, 課程編排及運作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及是否達到擬訂的學習結果。
原則
- 學生為本
- 切合目標
- 證據為本
- 公開透明
認證結果
- 通過
- 有條件通過
- 不予通過
課程審視
基本資料
- 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運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所開辦的高等教育課程需要進行課程審視
- 行政法規生效後高等院校開設的課程需要進行課程審視
- 按照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已進行課程認證或課程審視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所開辦的課程需要進行課程審視
目標
旨在以定期和持續的評估, 以及符合所訂的素質標準、適用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 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開辦的課程素質和可持續改善, 並檢視有關課程開設及運作是否符合要件的要求。
原則
- 素質提升
- 學生為本
- 切合目標
- 證據為本
- 公開透明
審視結果
- 讚賞
- 確認
- 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