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評核實踐守則

第一條 總則

1.《澳門城市大學科目評核實踐守則》(下稱”守則”) 以原則性規範評核帶學分的科目, 以高標準的評核指標保障學位課程的教學質量, 體現大學致力提供卓越教學的承諾

2. 本守則的修訂旨在讓教職員、學生及相關人員, 如外部考查專員及審查人員, 了解課程科目評核的規範細則

3. 科目評核是一系列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的措施, 學習成效包括學生在課程學習中獲得的知識和理解、心理能力、知識轉換或關鍵能力、實踐能力、以及畢業生體驗和特質

4. 學習成效是指學生在完成學位課程, 或完成部分課程內容時預期達到的知識、技能、能力或個人特質

5. 科目評核方式應是在嚴謹公正的基礎上, 符合課程目標、教學互動,並有效劃分各級學習水平的成績標準。可設立不同的科目評核方式, 提供不同形式的分數或成績等級標準以適當地為學生評定其學術水平

6. 科目評核總體上分為兩大類:

6.1 正式考試 (或課堂測驗): 一般由大學統一安排及監督, 在學期間或學期末進行

6.2 作業 (或持續的評核方式): 學生在一個學期或整個學年某段時間內的學習評核方式, 需根據此學生的學術表現進行評核; 若需採用學習過程評核時, 也可衡量積極出勤/參與/互動的元素。該評核應符合負責的學術人員對於此評核設置的截止日期

7. 各項評核須遵循科目大綱設置, 試題須達到適當程度的質量及難度

第二條 正式考試或課堂測驗

1. 正式考試或課堂測驗 (對應為學年期間的作業或持續性的評核項目) 須在具考試條件下進行, 並正式地由負責人員監考 (相關程序可參考《澳門城市大學監考注意事項》), 考試時長一般為2個小時

2. 正式考試須遵循大學的統一安排, 按照校曆時間進行; 而通常課堂測驗的評核安排則由學院層級組織

3. 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影響下, 科目可採用線上形式進行考試評核, 相關安排須遵守《科目在線考核指引》

4. 如發現學生在考試期間作出任何學術不端之行為(作弊), 大學將按《考試違紀處理規則》處理

第三條 作業

1. 教學人員在安排作業時, 須向學生闡述評核標準評分準則

2. 大學致力維護學術誠信, 反對抄襲、篡改或捏造研究數據。大學將以學術角度判斷相關事件涉及學術誠信問題與否, 並根據相關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進行處罰。《澳門城市大學學術誠信政策》中, 列出各項違反學術誠信的定義, 調查方式及處罰規定, 請詳閱

第四條 作業遲交

1. 大學要求所有學生須在負責學術人員規定的期限前提交作業。逾期24小時內補交, 應扣除該作業總分的百分之十。例如, 作業的總分為100分, 若在逾期24小時內提交作業, 將扣除10分

2. 對於超過24小時但在提交期限5天 (包括週六日) 內補交, 該作業的總分將評為合格分數 (以滿分為100分的作業為例,50分為合格分數)

3. 在提交期限5天後補交的作業將被評為0分。在此情況下, 學生須重新完成該項評核, 其內容的設置須與原定的評核要求不同, 畢業設計、論文或同等項目除外

第五條 重新評核

1. 不通過科目評核的學生(49分或以下) 必須適時重修科目, 以獲取相應的學分

2. 在第二學期成績公佈後, 應屆畢業生或先修班學生允許向相關學院提交暑期重修申請以重修該學年不獲通過的科目學分, 相關申請須附合理理由。本科生和先修班學生最多可重修兩門科目, 而碩士生只允許重修一門科目。有關規定請參閱《應屆本科畢業生/先修班暑期重修辦法》及《應屆碩士畢業生暑期重修辦法

3. 若學生無法參與正式考試, 具相應條件下, 可申請緩考。有關規定請參閱本守則第七條

4. 緩考申請應於考試日期後一週內提出, 逾期申請一律不接受。緩考科目成績等級將被評為缺考 (顯示為“AF”), 緩考申請須經由大學決議批准

5. 有關重新評核的申請費用, 請參閱《本科及先修班收費退費一覽表》及《研究生收費退費一覽表

第六條 評核審核

1. 評核審核是教學質量保障的必要流程, 確保評核設置及結果的公平性、可靠性及一致性。評核的審核程序須由內部審核人員及校外審查人員執行, 由學院的學術委員會監督, 並須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1 學位課程的所有科目均須在評核準備階段及評核評分完成後分別進行審核

1.2 評核審核適用於科目中所有的評核項目

1.3 就由多名學術人員共同執教的科目, 所有評核項目須統一並符合科目大綱的規範

1.4 百分之十的各項評核材料(當中至少應各有十份文件), 須呈送審核, 抽選時並應考慮涵蓋不同的評分範圍。審核人員須同時檢查評核的評分標準和一致性, 特別是臨近合格線的評分

1.5 若評核審核結果指出某評核的評分標準存在不一致, 所有評核須重新評分。若評核審核結果指出某評核存在評分不正確或不恰當, 學院學術委員會在徵得相關校外審查人員的一致同意後, 方可調整分數

2. 校外審查人員由各個學院提名, 經負責教學事務的副校長審批同意。一般情況下, 校外審查人員不得連任超過四個學年, 並須履行下述職責:

2.1 協助大學監查學位課程和奬項的質量及標準;

2.2 審核和檢視學位課程的質量是否對標國際高校同等學科的標準;

2.3 確保高水平、公平、一致的評核標準, 並符合院校規章制度

2.4 在適當情況下, 確保評核審核滿足專業認證的要求

3. 所有科目的評核評審結果須通過學院學術委員會審批同意, 並獲得校外審查人員的認可, 科目評核的評分將最終確定並可向學生公佈成績

特殊情況與處分酌情處理

1. 學生在評核中的學業表現或會受各種負面因素影響, 當中包括患病、受傷或親屬受傷、遇害、喪親, 以及不可預防或不可預見的事件。然而, 長期病患和(或) 殘疾不納入酌情處理的依據

2. 學生可以獲得以下其中一項酌情處理, 同一原由只獲給予一次酌情機會:

2.1 延長作業提交限期最多5天, 不被處分

2.2 延遲評核, 不被處分

2.3 允許因出勤率不足而無法參與評核的學生重新參與評核

2.4 二次參與評核以提高分數, 沒有參與二次評核者不允許重新計分

3. 學生應向學院提交申請, 並須提交完整佐證文件作依據。學院有權處理第七條1項的申請, 而第七條2.2、2.3、2.4項的申請則要通過教務處的批准

4. 正式考試和 (或) 作業中涉及學術不端的行為, 學生將不合資格提交該科目評核的處分酌情處理申請

5. 所有酌情處理的申請文件應一律嚴格保密

6. 除所提交的文件或資料有誤, 否則酌情處理申請的審批結果不接受申訴

評核反饋

1. 就學生所就讀中的科目, 教學人員應及時地向學生提供具指導性的評核結果反饋, 以幫助學生提高學術水平, 其反饋內容應與評核標準相應。評分後的成績或科目評核的反饋應於評核後一般不超過兩週內完成及公佈, 若出現不可避免的延誤, 應明確地告知相關學生

2. 考卷不將派發給學生, 然而各學院可通過小組或個別複習課堂形式提供考試反饋, 以“考試總結”主題, 分析及討論科目整體學習表現

執行與管理

  1. 負責教學事務的副校長監督各學院的嚴格執行本守則, 教務處將在學年間進行抽查復審, 檢視各院的執行情況。任何發現違反本守則行為, 相關事項將記錄於相關學術人員的年度評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