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術誠信政策

第一條 總則

1. 大學高度重視學生的過往學習經歷, 幫助不同背景的學生認識學術誠信要求

2. 學術誠信代表堅守誠實、公平、尊重和對他人負責等價值觀, 亦包括避免發生學術不端行為、誤導評核人的行為。學術誠信對學生的智力投入、專業發展及成功轉換至未來職涯至關重要

3. 大學致力於支持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對學術誠信的認識、反思和實施能力。學生須認識到所有作業必須由本人完成, 且學生必須對資料來源進行恰當註明, 並在符合學術誠信的基礎上提出發現和成果

4. 大學基於學術判斷決定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與否, 並將視乎情節輕重評估相關處理措施

5. 學生有責任熟讀並遵守本學術誠信政策所述的規範

6. 授課教師/導師如認為學生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經與課程主任商討後應立即展開調查

第二條 處分及程序

1. 學術不端行為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基於科目評核人的學術判斷, 由評核人認定學生無法達到大學要求的學術誠信標準。第二類和第三類指具有明顯欺騙意圖的不當行為。當學術不端行為重複發生時, 校方將採用漸進式懲處方式, 加重處分

1.1 第一類

  • 定義: 輕微錯誤, 例如缺少標註引述、引用錯誤或引用不充分, 及轉述不當
  • 處分: 視情節輕重, 最多可扣減該評核總分的25% (例如, 滿分100分的作業最多可扣25分), 並給予書面警告

1.2 第二類

  • 定義: 中度錯誤, 例如剽竊(歪曲他人作品/成果, 並未充分註明和引用資料來源)、與他人串通 (未經允許與他人合作完成提交評核項目)、抄襲 (逐字逐句抄襲/改寫他人作品或自己曾提交過的作品)、不誠實使用資訊 (捏造日期、美化或偽造數據)、違反學術道德 (未事先獲得許可而開展的涉及人員參與的作業或涉及人類受試者的數據/資訊收集工作, 包括調查、問卷和生物樣本), 以及重犯兩次第一類學術不端行為
  • 處分: 該科目成績為0分, 並給予書面警告

1.3 第三類

  • 定義: 嚴重錯誤, 例如聘用他人代寫或幫他人代寫作業、助長學術違規行為、購買作業、以語言翻譯的方式挪用他人作品, 以及重犯兩次第二類學術不端行為或前後作出第一類和第二類學術不端行為
  • 處分: 該科目成績為0分, 並停學一學年

2. 不論出現上述任何學術不端行為, 學生受到停學處分後一旦再犯, 將被註銷學籍

3. 所有涉及停學/註銷學籍的個案必須上報教務處, 並由其作最終決定

4. 評核人必須向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提供明確的反饋, 給出如何提高和保持良好的學術實踐的指導

5. 在評核審核過程中發現的所有學術不端個案都必須上報

6. 學生必須重修未通過的科目作為處分, 其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將不予退還

第三條 申訴權

1. 學生如對有關處分的決定有異議, 可向大學教學專責小組提出書面申訴, 但僅適用於調查過程中存在程序錯誤的情況